有鑒於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橋梁結構震害情況,交通部於民國89年4月公布局部修正規範,對震區劃分與部份橋梁耐震設計規定有所修正與調整。另於民國91年針對委託臺灣大學完成之『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修訂草案研究』進行複審,於民國92年3月完成『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草案)複審成果報告書』,惟因其內容有諸多疑義尚待釐清,而未頒布施行。為昭慎重,交通部遂於同年3月起由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多次『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修訂草案先期研究座談會』,針對規範草案提出綜合結論與建議事項。民國98年6月頒布之規範係依據前述成果及參酌美、日等國家耐震性能設計之觀點編訂而成。民國104年12月交通部為利部頒規範內容與時俱進,以符合技術發展現況及實務需求,函示各部屬機關針對頒定或編修在5年以上之部頒規範辦理規範編修作業。因此國道新建工程局經考量專業能力及規範編訂理念之連貫與一致性,函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現行『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進行檢討,並依檢討成果增修規範相關規定。該計畫於106年11月完成『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檢討編修工作工作成果』,同時提送『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修正草案』予交通部。交通部遂於107年4月委託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邀集對公路橋梁耐震設計工作具專長之學者與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針對該規範修正草案開會審查。本次修訂主要項目說明如下:1.修正結構系統韌性容量R。壁式橋墩之結構系統韌性容量由2.0修訂為2.5;單柱橋墩之結構系統韌性容量由3.0修訂為4.0;多柱構架式實心斷面橋墩之結構系統韌性容量由4.2修訂為5.0。2.工址放大係數級距改採漸變方式。3.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於2012年公告之第一類活動斷層分布與最新台灣地震危害度分析修正水平譜加速度係數。4.配合縣市合併修正工址名稱。5.將設計目標地震分成三個等級:等級I地震、等級II地震和等級III地震,分別對應九十八年版規範之中度地震、設計地震和最大考量地震。6.等級I地震水平譜加速度係數檢討與修正。7.靜力分析法設計總橫力之分布改為等加速度分布。8.新增基礎與橋台模擬之內容於解說中。9.詳述中空鋼筋混凝土橋柱之韌性要求與韌性容量。本規範編訂原則敘明如下:1.本規範適用於跨度150公尺以下之一般性新建橋梁。特殊性橋梁如吊橋、斜張橋及活動橋等或臨時便橋及跨度超過150公尺者,應依橋址地形、土層條件、橋梁之構造特性與規模、以往之震害經驗、橋梁之重要性及橋梁工址之實際情況等因素作適當之考量,本規範如有仍可適用的部分,亦可參考使用。2.本規範係據本部於民國98年頒布之『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公路橋梁設計規範(AASHTO,2002年版)』、社團法人日本道路協會之『道路橋示方書.V耐震設計編(2012年版)』為藍本修訂,並考量九二一地震後國內相關研究成果,針對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加以檢討。3.本規範係依臺灣地區地震危害度分析所得最新之研究成果,並參考活動斷層位置與過去大地震發生之記錄,加以合理討論後決定震區之劃分。4.本規範除使用公制單位外,為配合國際單位之推廣,在公制單位之後附加國際單位,並採陰影區塊及括號處理之。5.本規範條文採原則性之規定,工程師實際應用時仍需依其學理及工程實務經驗進行設計。